【导语】:应满足申请人已与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的条件,详见正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已与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城区工作或居住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的住房、宅基地、未正在承租公有住房、未享受任何形式住房货币补贴,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3 平方米;
(三)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得相应学位;
(四)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未满5 年;本办法生效前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按照申请时的住房保障资格条件执行。
注意: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青年教师、青年医生、环卫工人、公交司机、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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