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678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34元/人月。
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24〕40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粤民函〔2024〕135号)要求,按照2024年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及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镇低保标准提高到860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645元/人月;城镇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678元/人月、农村低保补差水平提高到334元/人月。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2024年1月1日开始,我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分别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且不低于当地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确定,集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相统一。
三、逐步缩小城乡社会救助差距。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实施“百千万工程”的部署要求,紧紧围绕省、市“十件民生实事”任务,协调配合抓好落实。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占城镇低保标准的比例达到75%以上,严格执行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市制定的标准和当地现行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四、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新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要按实施新标准当月的对象名册对2024年未达标的月份予以补发,对2024年新纳入的对象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发。各县(市、区)原则上应当在6月底前完成提标任务和补发工作,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县(市、区)应当按月发放救助资金,每月20日前发放到账户;低保救助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发放至对象社保卡账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支付到照料服务人社保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资金和照料护理费要统一支付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五、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各县(市、区)要按照《广东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粤民规字〔2024〕1号)要求,落实特困人员认定,严格执行受理初审、审核确认等程序。要建立健全特困人员定期探视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分散供养人员探视巡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政府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优先接纳生活不能自理和有住房困难的特困人员;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的特困人员,要协助入住具备相应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或精神病医院。对于供养服务机构,各地要落实市、县、乡镇三级定期巡查制度,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遇到强降雨、台风、寒潮等极端天气,加大巡查巡访频度,确保特困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六、统筹兼顾加强有效衔接。各县(市、区)要加强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障的合理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各类保障标准的统筹衔接,加强低保标准与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政策衔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