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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减免情况有哪些?
为促进节约能源,鼓励使用新能源,助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对列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1-43批次)、符合条件的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
同时,我省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问:已由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在车辆登记地是否还需要重新缴纳车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或保费发票,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问:在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但保险机构未单独开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只在增值税发票上面注明车船税信息,请问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凭证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问: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问:当年度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车船,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