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湛江企业或单位招收吸纳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技能提升补贴
1.补贴对象:为本企业职工免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含项目制培训),取得相应证书(包括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核发的、纳入补贴范围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
3.补贴标准:经省、市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标准技术委员会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其补贴标准由组织开发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等根据培训实际成本提出,按管理权限分别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后,统一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实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合格证书等的补贴标准按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执行,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公布和调整。
4.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5.补贴的申领:实施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机构及自费参加培训(自学)的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企业及机构开展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的技能提升补贴由负责提供免费培训的企业或机构申领。
(2)企业或提供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机构,应在开班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培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等相关资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录入《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培训完成后通过登录该信息系统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3)已在企业或机构享受免费技能提升培训的劳动者,不得申领该培训项目的技能提升补贴。但参训职工或参训学员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可由企业或机构代为申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劳动者个人社保卡或银行账户。自费参加培训或自学提升技能、取得相应证书的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通过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户籍地、或者求职就业地、或者常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符合享受生活费补贴条件的,一并提出申请。
(4)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可申领三次技能提升补贴(含机构提供的免费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同一工种证书只能申领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
(5)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企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
(6)自费或自学提升技能的劳动者可以选择在户籍地、或常住地、或求职就业地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限制。
(7)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根据信息系统要求填报下列信息:
企业或机构应填报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职工或学员姓名、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限港澳居民)、台湾同胞返乡证(限台湾同胞)、手机号码;职业(工种)、培训等级或层级、证书编号等信息。
劳动者个人应填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社会保障保卡或个人银行帐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
企业、机构、劳动者个人不得重复申领。
(8)企业、机构及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因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9)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档案,将培训项目、技能等级以及培训人员名册,学员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复印件),学员签到表,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身份认定材料等相关资料及时归档,以备核查。
(10)退役军人参加由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免费技能提升培训,按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有关政策文件执行,相关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筹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退役军人参加由非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的技能提升培训的,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以工代训补贴
1.补贴对象:参保企业
2.补贴申领条件:吸纳本省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500元,最长不超过6个月。
4.申领期限: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后6个月内。
5.办理流程:申领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培训补贴,应登录《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并填报相应的信息,具体包括:参保企业名称、社会信用代码、银行基本账户;就业困难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就业困难人员的相关证件信息,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6.参保企业应建立完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档案,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以备核查。
(三)吸纳长期失业人员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2.补贴条件:(1)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相关人员按规定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3)招用行为发生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注:本补贴有申报时间要求(详见办理流程),符合条件者应及时提交申请。
3.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4.补贴期限:一次性。
5.申请渠道:按用人单位法定登记证书(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市市场监管局颁发营业执照的企业,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6.应提交资料(一式一份)
(1)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包括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件,由补贴对象选择其一提供;
(2)用人单位与登记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4)单位银行账户。
注:申请补贴或补助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可为复印件或可查验的电子信息。经办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可要求补贴对象提交原件或补充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7.办理流程:本项目实施至2020年底。项目实施期内吸纳符合条件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补贴申请。本项补贴暂未实现网上受理,申请单位可按纸质受理要求
直接向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纸质材料。
(四)税费减免
1.优惠对象:(1)招用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取得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企业;(3)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2.优惠条件:(1)企业招用的重点群体要属于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人员。(2)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3.优惠标准:每人每年7800元(不超过3年)。
4.优惠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优惠方式:申报享受,即时办结。
6.留存备查资料(享受时无需提供)
(1)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7.办理流程:企业申报享受,在限额内可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注意:为依次扣减,而不是同时扣减或一并扣减):
(1)当年度首次申报享受优惠时,需要采集重点群体信息,填写《企业重点群体人员采集表》,发生信息变更,应在申报所属期进行信息填报;
(2)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填写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扣减增值税;
(3)填写《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费)依据,选择减税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税(费)额,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减。具体操作:填写《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在第30行 “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第30.1行 “(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30.2行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应的“金额”栏内填写减免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补贴对象及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継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3.财政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小微企业贷款按LPR的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4.申请流程:
(1)经办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贷款,并提供《湛江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及备注材料(材料均一式三份)。
(2)贷款初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市劳动监察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根据不同职责进行初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吸纳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转市劳动监察机构,市劳动监察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收到市劳动监察机构确认的资格认定审核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以上程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符合认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银行。
②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③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当场出具材料告知书。
(3)贷款复审:担保资金运营管理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需10个工作日内对小微企业创业项目的有关情况、信用状况、生产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审核。对调查合格并符合担保、贷款条件的,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借贷合同,经办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借款人,在审核表上写明原因。
(4)贴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实行借款人先支付利息后享受贴息办法,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受理贴息申请,经办银行负责收集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审核。
注: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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