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3年5月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有效期3年。
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机制,实施更具竞争力和更高精确度的高层次人才政策,推动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根据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工作有关部署,结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突出专业水平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三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发放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人才卡载明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A、B、C 三类。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当地居民待遇和优惠便利服务。
第二章 认定对象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在我市工作、来湛自主创业或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协议)一周年以上(柔性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协议,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人才。工作单位包括我市市属单位、中央和省驻湛单位、县(市、区)管理单位及非公有制单位、社会组织或团体。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依其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等不同,分为 A、B、C共三个层次,依据本办法附件的高层次人才目录分类认定。对达到相关层次标准条件但没有纳入目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定期研究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除须符合各层次人才认定目录清单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
(三)业绩显著,贡献突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 并向所在单位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2. 能证明本人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协议)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招录用通知等材料原件;非公有制单位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属创业人员的,须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和近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二)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材料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加具审核意见。有主管部门的,还须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加具审核意见。
(三)报送办理。市属单位和中央、省驻湛单位的,通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系统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市、区)管理单位以及非公有制单位的,报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通过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系统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有关资料进行核准认定。
(五)公示及发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拟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认定依据、人才类型等情况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颁发相应类别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将当年度发卡人员名单提交市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条 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化系统,进一步优化认定及配套服务办理程序,推进“快办”“全网办”建设。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申领人在我市的聘用(劳动)合同、在编在岗和实际需求确定人才卡有效期,最长为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请认定。人才卡有效期满未续办的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后,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条件的, 可继续申报相应种类人才认定。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经认定后,列入我市高层次人才数据库统一管理,相关信息关联到社会保障卡。高层次人才持卡人在我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凭高层次人才卡或社会保障卡享受相 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不再在我市就业创业的,其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自然失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湛江市高层次人才卡》,终止其所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卡的;
(三)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取消高层次人才卡情形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 次人才认定申请;因前款第(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追回其所 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 A、B、C 卡持卡人,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户籍办理。
非本市户籍的持卡人可凭卡和相关资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在住所或工作所在地办理落户。对无法按照自有房产、用人单位集体户先后次序落户的,可申请在人才公共户落户。(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局落实)
(二)安居保障。
1. 持卡人可按规定享受公积金优惠政策,在我市购买自住商品住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
2. 持卡人可按规定申请人才公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落实)
(三)子女入学。
1. A、B 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其个人意愿和工作生活情况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市直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 区)教育局落实)
2. C 类持卡人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普惠性幼儿园的,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学区内公办学校和 普惠性幼儿园就读。非当地户口的享受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待遇。如确实无法安排入读普惠性幼儿园的,可选择入读其他民办幼儿园,并由持卡人住所或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3.A、B、C 类持卡人子女高中阶段教育入读工作按当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有关政策执行。在我市报考普通高中学校达到志愿所在学校投档分数线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市内入读中职学校的,按照家长和学生意愿优先录取。(市教育局会 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4.高层次人才子女从市外中小学校转入我市中小学校,由用人单位向持卡人居住或工作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申请,符合条件转入市直属学校的向市教育局申请,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各类人才子女入读中小学校的优待政策,按照户籍学生的转学规定予以协调办理。(市教育局会同各县(市、区)教育局落实)
(四)社会保险。
1. 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到我市居住,并计划在就业地依法 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优先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随到随办。(市社保局会同各县(市、区)社保部门落实)
2. 持卡人配偶、子女未就业且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参加基 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市医保局、市社保局分别会同各县(市、区)医保、社保部门落实)
(五)停居留和出入境。
1. 持卡人可按照公安部关于支持广东创新驱动发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签证证件、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享受便利。(市公安局落实)
2. 内地居民持卡人可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其 配偶、子女、父母如符合公安部有关规定,可就近办理出入境证件。(市公安局落实)
(六)商事登记。
持卡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变更登记,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受理、限时办结。(市市场监管局落实)
(七)金融服务。
1. 鼓励金融机构对持卡人创办科创型企业提供政策匹配咨询、信用贷款授信支持、合理设计贷款期限、风险补偿等综合服 务。(市金融工作局落实)
2. 外籍持卡人及其配偶、子女可在我市开设银行账户,办理 存取款和汇兑业务,鼓励银行减免相关金融服务费用。(市金融 工作局落实)
(八)交通服务。
1. 持卡人本人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市国资委落实)
2. 持卡人在市内乘飞机、高铁时可走优先通道。(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落实)
(九)就业服务。
1. 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提供1次就业协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落实)
2. 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未就业或失业的,给予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岗位推荐等跟踪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法律服务。
1. 市司法局与市律师协会组建法律服务顾问团,持卡人可享 受顾问团的免费法律咨询。(市司法局落实)
2. 为持卡人开辟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快速的公证法律服务。(市司法局落实)
(十一)免费参观景区。
持卡人可免费参观我市湖光岩风景区及三岭山国家森林公园。(市湖光岩风景区管理局落实)
(十二)专区服务。
1. 湛江市人才驿站及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对高层次人才及其创办的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人力资源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2. 各级人才驿站定期组织高层次人才座谈会、联谊交流等活动或免费向相关活动提供人才驿站场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3. 持卡人可按规定免费入住我市人才驿站服务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十三)其他服务。
持卡人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待遇。各县(市、区) 政府(管委会)、各单位可在全市通用服务基础上,根据实际为持卡人提供特色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A、B 卡持卡人还可享受以下服务:
(一)医疗服务。
1. 市内三甲医院和县(市、区)人民医院为持卡人就医提供 特约门诊、优先安排入住病房等绿色通道。(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落实)
2. 每年为持卡人免费安排一次健康体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没有条件安排的非公单位,市、县二级人才主管部门可按所属关系在定点医院安排。(各级组织部门 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落实)
(二)特设岗位聘用。
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三)办税便利服务。
为持卡人开设办税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高层次人才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召集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卡服务工 作。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认定和人才 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审
有企业由用人单位负责;对没有条件安排的非公单位,市、县二 级人才主管部门可按所属关系在定点医院安排。(各级组织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落实)
(二)特设岗位聘用。
持卡人可通过特设岗位引进聘用到事业单位,其薪酬在单位 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核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
(三)办税便利服务。
为持卡人开设办税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高层次人才卡服务工作相关单位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召集单位,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高层次人才认定和人才卡服务工 作。各成员单位指定 1 名负责人为联络人。
第二十条 建立责任到人到岗工作机制。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按照部门职能,分别对本办法涉及事项制定操作指南,明确责任到人到岗,加强政策宣传和人员培训,确保人才认定和人才 卡各项服务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人才认定和人才卡审
批、管理服务事项中出现违反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损害持卡人 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 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2020年3月14日印发的《湛江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及人才卡服务实施办法(试行)》(湛府规〔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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