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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群体中途参保政策
2023-01-05 11:34【我要纠错】

【导语】: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规范化,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群体中途参保缴费政策有调整。

  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群体中途参保政策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经开区人口和社会事务管理局.

  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公平适度保障人民群众医保权益,进一步促进医疗保障制度管理规范化,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湛江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群体中途参保缴费政策调整如下:

  一、从2023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上手续的人员、新迁入统筹区户籍人员、中途转入统筹区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人员等特殊群体,在当年医保年度内可以按规定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其中,新生儿可于出生6个月内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跨年度的需办理跨年度参保缴费。

  开通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绿色通道”,允许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中途参保,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从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其它人员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取消《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手续的通知》(湛人社〔2014〕710号)、《关于允许部分特殊人群办理城乡居民医保中途参保的补充通知》(湛人社〔2015〕357号)和《关于规范新生婴儿中途参保工作的通知》(湛人社〔2017〕372号))等3个文件。

  我市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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