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湛江不动产优化登记财产营商环境举措“你问我答”第十三期——抵押篇,有关不动产抵押相关的问题见正文。
湛江不动产抵押相关问答
1、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债务及抵押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2、问:是否所有的不动产都可以进行抵押?
答:不是。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问:是否可以将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给两家银行?
答: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4、问: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可以办理抵押登记吗?
答:根据《民法典》第387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6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是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同时该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关系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
5、问:什么情形需要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答: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的;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的;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的;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的;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的;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问:被查封的房产能办理抵押注销吗?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房屋被查封只是为了保全将来处分房屋的权利,注销房屋他项权利并不妨碍这种保全效力,相反更便利于将来处置房屋,因而是可以办理注销的。但如有特殊情形或法院有其他要求的,应按实际情况办理登记。
7、问:抵押权能否自动注销?
答:不能,抵押权注销登记必须由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