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办理湛江原固定工社保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这篇文章告诉你如何办理,在哪办理,以及去哪办理等内容。
一、受理范围
1.具备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申请条件的个人。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确认的对象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固定职工,包括原是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变动,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含我市开展劳动三项制度综合改革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
二、设立依据
1.《关于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的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2.《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进行确认的通知》 全文、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条;
3.《关于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全文;
4.《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第十一条;
5.《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第23号公告) 第十六条;
6.《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第十八条;
7.《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全文;
8.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第二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区县级或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湛江市分为2级,分别为市级、区级。
1.权责划分(市)
市局权限: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本事项的办理。
2.权责划分(区)
县(区)权限:负责辖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本事项的办理。
四、办理条件
设立依据 | 《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进行确认的通知》 | 全文、第一条、第五条 |
《关于确认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的通知》 | 第一条 | |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第23号公告) | 第十六条 | |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年修订) | 第十八条 | |
《省属单位退休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问题的批复》 | 全文 | |
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二条 | |
必要条件 |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办理: 1)确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原是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变动,经劳动和人事部门批准转为合同制职工或聘用干部的人员; 2)确认的对象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的固定职工,包括原是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变动,经劳动部门批准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含我市开展劳动三项制度综合改革企业的原固定职工转为合同制职工的人员)。 | |
2.不予办理的情形: 无。 |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参加退休费统筹期间年限认定为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审核表》 | 属于退休费统筹人员,须提供。 | 1 | 1 | 纸质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属于跨省转入的人员,提供。 | 1 | 0 | 纸质 |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或社保卡)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 | 1 | 1 | 纸质 |
《湛江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 | 无。 | 1 | 0 | 纸质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确认表》 | 申请人签名单位部门盖章。 | 1 | 1 | 纸质 |
《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确认表》 | 申请人签名单位部门盖章。 | 1 | 1 | 纸质 |
参保人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 提供原始材料,如参保人的个人人事、工资档案。 | 1 | 1 | 纸质 |
村(居)委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 | 提供原始材料。 | 1 | 1 | 纸质 |
个人工作档案 | 提供原始材料 属于干部、原固定工或合同制职工,须提供。 | 1 | 0 | 纸质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或中央企业统筹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证明材料)和广东省个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属于省属(或中央)企业的退休人员,须提供。 | 1 | 1 | 纸质 |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参保缴费凭证、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 | 属于省属(或中央)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人员的,须提供。 | 1 | 1 | 纸质 |
六、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0个工作日 | ||
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
法定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承诺办理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第八条,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 |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核发科前台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核发科领取办理结果。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原固定工视同缴费年限确认窗口办理流程图》。